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柒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