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0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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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06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號2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之約定,以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
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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