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仲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聯傑國際股份有│合作金庫竹科分行│108年5月31日│104,108元│0000000││││限公司 郝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