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嘉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嘉簡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告訴人之姪子,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4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之家庭成員關係,而被告所為之毀損犯行,既對家庭成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且構成刑法上之毀損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刻意持無殺傷力空氣槍朝告訴人住處窗戶射擊BB
彈,致該窗戶玻璃裂孔受損,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權,誠屬不該,復考量迄未賠償財物損失,參酌告訴人意見表示(見嘉簡卷第19-23頁),慮及雙方間關係,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部分:
扣案之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被告所有、供毀損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參警卷第3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翰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