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莊純瑤 被告 黃韋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麗文
法官劉達鴻法官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