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204號聲請人 陳秀霞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志宏李志偉李志凱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李○宏、李○偉、李○凱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李○宏、李○偉、李○凱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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