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丁○○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張斐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等5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