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慶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甲○○」應更正為「羅慶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羅慶豊」,誤繕為「甲○○」,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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