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課程光碟DVD壹片及筆記壹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38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8年4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影光碟DVD1片及筆記1本,係供被告犯上開案件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