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度聲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確定,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年1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2 月確定。執行完畢日期原為96年4 月20日,扣除累進處遇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4 月8 日。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5年12月4 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279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三、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