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安國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鎮
彭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8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