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煌
阮氏懷陳永生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 律師
徐欣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216、18875、2036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