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2304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2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劉玉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2366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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