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92號抗告人 姜俊源 相對人 吳權樺 上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為本件聲請時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3紙本票),未列到期日,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3紙為證,原裁定認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予以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與相對人素未謀面,雙方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且相對
人並非原始持票人(係報紙廣告─ 邱代書 ),本票上亦無任何背書,抗告人亦未接獲任何債權轉讓通知,兩造並無票據關係可言。
㈡又依相對人所列附表上編號一面額35萬元之本票,抗告人已
清償約255,000元;另編號一及編號二之本票,其利息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息,而編號三之本票並無利息之約定。是相對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息,捨重利就輕利,顯與常理有違。
㈢系爭3紙本票記載之違約金,高達每百元每日二角計算,然
相對人於聲請本票裁定時,竟隻字未提,亦未提及其每張支票之手續費高達12%,無非係在規避刑法之重利罪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刑責。
㈣依民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
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因此無論本案係相對人僅為一人頭,或是金額的錯誤,甚或高的離譜的利息、違約金、手續費,再再從表面即可顯示其違法性,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此有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四、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提出抗告,然其所稱縱係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裁定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該本票債權存否之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原裁定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規定。查本件抗告既經駁回,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表:101年度抗字第9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新台幣)│││││├──┼───────┼────────┼────────┼───────┼───────┼───────┼──┤│001│101年1月30日│350,000元││未載│101年1月31日│││├──┼───────┼────────┼────────┼───────┼───────┼───────┼──┤│002│101年3月28日│50,000元││未載│101年3月29日│││├──┼───────┼────────┼────────┼───────┼───────┼───────┼──┤│003│101年8月28日│50,000元││未載│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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