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55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尤淑玉 債務人 張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玖仟零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君豪於民國100年0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貳佰陸拾萬元(2)壹拾壹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均約定於民國120年06月22日到期,借款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年率1.72%,採機動利率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張君豪僅繳納利息至民國101年06月22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契約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599,036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75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君豪│101/06/2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2│││249014│││││││1元│││││├──┼───┼─────┼──────┼──────┼───────┤│002│新臺幣│張君豪│101/06/2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2│││10889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君豪│101/07/2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9014││││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1.72│├──┼───┼─────┼──────┼──────┼───────┤│002│新臺幣│張君豪│101/07/2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895││││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百分│││││││之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