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交通事故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志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交通事故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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