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31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賴芸虹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