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家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860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參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605號被告廖家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期滿。扣案之大麻1包(淨重1.3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廖家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605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2821號駁回再議,於109年9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卷宗、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煙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大麻成分(淨重1.36公克,驗餘淨重1.33公克),此有該實驗室107年10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6950號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7年10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大麻,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大麻之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