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 侯以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慶瓏 間因本院民國109年度訴字第141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390萬6,7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150萬元及人民幣55萬2,000元,其中人民幣部分,經以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之109年2月14日台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36換算,折合為240萬6,720元,加總後共計為390萬6,720元。計算式:
55萬2,000元×4.36+150萬=390萬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