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453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王吉松 即 王宗雄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文澤 即王宗雄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力賢 即王宗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宗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 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伍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