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林福元
林宏任 被告 林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訴請判決確認不存在之系爭抵押債權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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