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林李旺 被告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被告祥勝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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