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極品門金屬│凱基銀行土│104年1月31日│32,800元│AV0000000││││實業有限公│城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