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9號
104年度救字第112號原告即聲請人 黎榮奎 以上原告與被告 黎宏強 、新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含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係新力股份有限公司,然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結果「新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無其設立於臺北市○○○路○○○號2樓之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料,致使本院無法確認被告法人格之存在及法定代理權是否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