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9號原告吉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 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4,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