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46號原告 王弼鈞 被告台北新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征 和被告 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參照)。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主任委員當選無效;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解除總幹事職務,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第一、二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共34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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