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書經向上訴人甲○○之住所即彰化縣鹿港鎮東崎里謝厝巷十六之二號送達,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經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母親 梁玉寶 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應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此有本院收狀章可稽,從而,上訴人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嘉玫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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