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父)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0月24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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