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內有關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1855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度毒聲字第185號裁定」,其餘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曾定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