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邱同慶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李宗貴 律師 林姿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