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清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0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清祥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薛清祥國小畢業且家境勉持,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0元,為供自己代步使用而竊取被害人 簡建全 之機車1臺(車牌號碼:000-000號),顯然未能因為前案之裁判而知所警惕,恣意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權益,惟被告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而被害人亦已領回該機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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