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智中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318號),經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柯智中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19日晚上10時20分許,未經 馬炳雄 之同意,以攀牆之方式進入馬炳雄位於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之住所3樓陽台,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馬炳雄告訴被告柯智中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2年9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簡字卷第1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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