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寶指定辯護人陳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6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罪嫌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一般合理判斷,本存有逃亡避責而使案情陷於晦暗危險之高度可能性,且參以被告於犯後復有欲逃離現場之舉動,更突顯其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