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608號聲請人 吳得佑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若非判決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持除權判決書赴證券公司申請股票補發時,發現判決書所載股數記載有誤(應為1張1股),懇請更正補發除權判決書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以原判決記載有誤請求更正云云,惟依聲請人所提出除權判決聲請狀、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裁定,以及105年7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均記載聲請人遺失之證券為1張、股數1000股,是本院基於聲請人所陳報及公示催告之記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就經公示催告之內容為除權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等情形,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附表中關於股票股數之記載,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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