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李嘉軒 被告 楊士臨 上列被告楊士臨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靖容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