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如卿郭志杰 之繼承人、 劉世妮 即郭志杰之繼承人、 郭慈峰 即郭志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郭如卿、劉世妮、郭慈峰為未成年人,請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郭如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世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慈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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