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22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台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其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捌角捌分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捌角捌分,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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