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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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0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8年3月23日起至128年3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㈠嗣相對人於88年6月15日邀同第三人 陳憲凱 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6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共706,4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約定書1件、催收款項分戶帳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0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347│建│613.16│10000分之153│├──┴───┴────┴───┴──┴─┴────┴──────┤│重測前:鹽行段217-168地號,面積628.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8層樓房│43│43│平│鋼筋│3.│平│全部│││6│鹽行里中正路│康市鹽中│鋼筋混凝│.1│.1│方│混凝│49│方│││││575巷22號4樓│段347地│土造│8│8│公│土造││公│││││之2│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中段10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重測前:鹽行段5445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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