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4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壹包驗後餘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除事實欄應補充:被告甲○○前曾有如附件二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52號裁定所示之犯罪科刑紀錄,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97年
3月22日入監服刑,同年8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一),茲引用之。
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前案執行紀錄,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