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5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依法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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