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聯福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原永豐信用卡)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更生,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8年6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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