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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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許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逾期第一期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期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三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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