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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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錫堯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82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信用卡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錫堯前因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信用卡2張,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規定甚詳。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4月2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存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2張,經鑑定確認係屬偽造之信用卡,亦有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0年11月4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31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考(見101年度偵字第1823號卷第18頁、第22頁),是扣案之信用卡2張確屬偽造之信用卡無訛,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附表:
一、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壹張。
二、新竹企業銀行(改制後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壹張。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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