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簡國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