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0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林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惟被告之戶籍
地係臺中市○○區○○○路○○號,並註記「遷出國外」,有
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起訴狀上所
載被告居住在臺南市○○區○○○街○巷○號,原告並未提出
任何證據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