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抗告人即上訴人即被告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核定抗告人上訴利益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