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 陳蔡秀錦 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億5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