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希次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國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5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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