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叁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雅琪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105年5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13,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包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3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雅琪於105年5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13,為警搜索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318公克)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一份附卷可憑。足見該包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鑑驗剩餘之甲基安非他命,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