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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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政成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大榮
吳文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 律師
陳冠仁 律師被告 林育任
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許友義 被告群霖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8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